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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合规管理办法

2017-06-19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会员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业务规则》、《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会员资格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全体会员。

第三条  本市场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会员违规违约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制裁。

第四条  本市场根据职责分工需要指定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违规违约行为,并决定相应的制裁措施,相关部门统称为合规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人员统称为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章    会员行为的合规检查

第五条  合规检查是指本市场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会员协议,对会员业务活动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第六条  合规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通过检查业务文档、财务资料等对风险管理及其他日常业务合规性的事后监督与核查。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合规管理的需要针对会员某项、某类型、某阶段业务或者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或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指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对会员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的临时性检查。

第七条  合规检查采取的形式有电话调查、现场检查、由会员提交自查报告、专项说明等形式。

第八条  会员应当自觉地接受本市场的监督和检查,配合本市场进行合规检查,按本市场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文件和资料。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查阅、复制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  约谈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三)  检查并可复制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业务数据;

(四)  口头或书面方式制止、纠正违规行为;

(五)  为确保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检查获得真实反馈,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合法、合规的权利。

第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本条规定程序开展常规检查工作。合规管理部门收到会员提交的业务文档、财务资料后,采取资料分析核查等形式,对会员日常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会员违反本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会员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本条规定程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本市场或会员交易情况,合规管理部门经初步判断会员某项、某类型、某阶段业务出现异常,或者合规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审核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合规管理部门有权对会员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发现会员违反本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会员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本条规定程序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合规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就会员开展本市场业务的合规性进行随机或临时性检查,发现会员违反本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会员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涉嫌违规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本市场可对会员采取下列临时性业务限制措施:

(一)  暂停会员新订立订单权限;

(二)  限制净持货量;

(三)  限制出金;

(四)  暂停会员资格。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市场认定会员存在违规行为后,依据本办法对会员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本市场在认定违规行为前对会员采取临时性限制性措施的,如认定会员存在违规行为,可解除对其实施的临时性业务限制措施并根据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制裁;如认定会员不构成违规,则解除对其实施的临时性业务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有多项违规行为的,各项应为分别评估,制裁措施并行。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制裁。

第十五条  对于不同的会员违规情形,本市场可以对该会员实施如下制裁措施:

(一)     将其违规行为向本市场公开通报;

(二)     暂停其新订立订单权限;

(三)     限制净持货量;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终止会员资格;

(六)     强制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本市场可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制裁措施:

(一)     发生经营范围、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等变更,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向本市场备案;

(二)     本市场或有权机构认为应当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本市场可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制裁措施:

(一)     未按时足额缴纳本市场规定各项费用;

(二)     本市场或有权机构认为应当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本市场可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制裁措施:

(一)     未按时足额缴纳本市场规定各项费用;

(二)     未按本市场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三)     会员发生单个或群体投诉事项、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或仲裁纠纷(涉及其他会员纠纷的则不受金额限制)、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或采取限制措施,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本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社会等情形且未及时向本市场书面说明;

(四)     本市场或有权机构认为应当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本市场可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制裁措施:

(一)     未能通过会员年检;

(二)     出租会员资格,将会员资格赋予的权利出租、委托给他人而未向本市场备案;

(三)     不按照本市场规定,实质转让会员资格;

(四)    会员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五)    向本市场报送材料存在不真实记载或虚假信息;

(六)    拒不配合本市场合规检查;

(七)    采用不正当手段隐瞒事实,妨碍合规检查;

(八)    拒不执行本市场决议决定;

(九)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没有交易的;

(十)    恶意操作,给本市场交易系统造成损害;

(十一) 从事使他人误解为本市场授权从事的非法活动;

(十二) 存在被本市场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十三) 本市场或有权机构认为应当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本市场可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的制裁措施:

(一)     通过资金优势或内幕消息恶意操纵市场;

(二)     会员在现货交收环节蓄意违约,妨碍实物交收正常进行;

(三)     以本市场业务名义从事非本市场业务,对本市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四)     出现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具备持续成为本市场会员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     本市场或有权机构认为应当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本市场可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的制裁措施:

(一)     因违法行为被制裁或执行,导致不能继续承担会员义务或不能偿还其在本市场产生的债务;

(二)     因交易风险导致在本市场负债且未在3个月补足资金偿清负债;

(三)     本市场或有权机构认为应当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对会员违规行为做出的制裁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二十三条  制裁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员(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址);

(二)     违规事实;

(三)     制裁措施和依据;

(四)     制裁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五)     做出制裁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在本市场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交整改结果报告。本市场合规管理部门对会员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会员采取的制裁措施。会员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标准未能通过验收的,合规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采取进一步的制裁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违规行为处理,适用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或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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