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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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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现货业务规则

2016-03-18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业务(以下简称“现货业务”或“本业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开展现货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场组织的现货业务活动,本市场、商户、会员、 指定监管/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支付机构/结算机构等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业务标的

第四条  本业务的交易标的是由市场参与主体达成现时交易意愿、可在约定的订单最后到期履约日及最后到期履约日之前进行实物交割,于本市场认可的指定监管/交收仓库出入库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

第五条  商品订单是指市场参与主体达成商品买卖意愿时,在交易系统中生成的记录交易意愿详情的电子单据或记录。订单附件与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市场在挂牌商品要素表中规定: 商品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最后到期履约日、质量标准、监管/交收仓库、履约单位、商品代码等。

第七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现货订单标的商品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八条  现货订单的交易单位为“块”,交易必须以一“块”的整数倍进行, 不同交易商品每订单的商品数量最小交易单位,在该商品要素表中载明。

第九条  现货订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十条  经本市场认可,符合参与者条件的会员与商户可参与买卖交易。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本市场规定将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报本市场备案。

第十二条  商户进行交易前必须事先在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第十三条  会员在接受商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协议,约定交易、结算、风控等业务权责。

第十四条  会员向其商户收取费用的标准应符合本市场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商户对自主开户、经系统核验确认成功的账户项下的交易负全部责任,包括因交易行为产生的盈亏、费用及其对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本市场接受如下种类的交易指令:

(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撤销指令:指市场参与主体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撤销的指令;

(三)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十七条  现货业务的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具体开市、休市、结算时间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各交易日交易时间如下:

交易日

交易时间

星期一

上星期五 18:00-上星期六 2:30,星期一 8:30-15:30

星期二

星期一 18:00-星期二 2:30,星期二 8:30-15:30

星期三

星期二 18:00-星期三 2:30,星期三 8:30-15:30

星期四

星期三 18:00-星期四 2:30,星期四 8:30-15:30

星期五

星期四 18:00-星期五 2:30,星期五 8:30-15:30

 

如遇法定节假日,交易结算时段可能中断或顺延,交易日可能提前休市。本市场有权对交易结算时间或交易日进行调整,具体以本市场公告或通知为准。本规则所述“日”、“每日”、“本日”、“当日”等,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交易日。

第十八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本市场接受市场参与主体对该交易指令的撤销指令。

第十九条  现货订单的交易价格是指该现货订单在最后到期履约日,于基准指定监管仓库实物履约的含增值税价格(即仓库提货价)。

第二十条  现货订单的实物履约品由本市场在现货订单条款中载明。替代品的价格调整标准由本市场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基准监管/交收仓库实物履约的价格调整标准由本市场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盘价是指每日开市时成交的第一笔订单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收盘价是指每日交易的最后一笔现货订单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现货订单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五条  新上市商品的挂牌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与商户进行现货订单的成交和实物履约时,应按规定向本市场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对会员和商户实行履约资金制度。履约资金是指现货会员、商户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实物履约。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与商户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会员与商户的专用资金账户只能用于本市场现货业务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处理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会员、商户的账户中。

第三十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继续参与当日交易。

第三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本市场会员服务系统取得成交记录,商户可通过本市场交易账户取得成交记录,参与方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提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现货订单持货规模管理。

现货订单持货规模管理包含单笔最大下单量与最大持货量两方面,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不时的调整现货商品的单笔最大下单量与最大持货量,具体标准以届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对现货商品价格相对于前一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实施阶梯限制,交易价格不得超出(高于最高或者低于最低)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幅, 超过该涨跌幅的委托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一个交易日内商品连续在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幅极限价格(限制涨幅内的最高价或限制跌幅内的最低价)成交,并维持至规定时长(称“限制时间”), 或在限制时间内仅有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幅范围内且最高(低)价达到极限价格的单向买入(卖出)委托而未成交,则本市场在限制时间结束后实施下一阶梯更大的限制涨跌幅。

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和商品交易情况不时调整各阶梯限制涨跌幅度值,以及各阶梯限制涨跌幅的限制时间。具体标准以届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实行强制调期制度,对会员或商户的商品订单数量违规超限的、风险覆盖率低于规定限度的、或履约资金低于规定限度的,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本市场有权对违规会员或商户采取强制调期措施。会员或商户持货被强制调期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因市场行情原因无法完成强制调期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均由该会员或商户自行承担。

本市场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不时调整会员与商户执行强制调期的标准,具体标准以届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会员对其所属的所有商户,以及会员全部自营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并负有偿付违约交易风险的责任。对于上述所有参与者的全部交易行为所导致的资金不足,本市场有权自现货会员的资金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当商品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达到限制涨跌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限制涨跌幅度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本市场可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有权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本市场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订立业务;

(二)依法处置质押物;

(三)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履约资金、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四)本市场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五) 其他本市场关于现货会员管理办法所列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商户违反本市场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本市场可以对该会员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订立订单;

(四) 其他本市场关于现货会员管理办法所列明的措施。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对每一市场参与主体的税金、手续费、履约资金、货款、手续费、滞纳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商户可以通过交易终端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条  当日订立成交的,持货价即订立成交价;非当日订立成交的, 持货价为前一日结算价。

第七章  实物履约

第四十一条  实物履约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现货订单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完成现货订单商品实物履约义务的过程。会员和商户在本市场订立现货订单后,可在90天内的任意一天进行交收。最晚交收时间不得晚于订单订立时间的90日。

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实物履约必须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货款或提交足额仓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齐货款的买方或提交足额仓单的卖方,本市场有权判定其出入库违约。

第四十三条  现货订单结算时,本市场向卖方结算 80%货款,向买方过户仓单。

第四十四条  现货订单的结算价为实物出入库的基准价,也即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单价。

第四十五条  现货订单履约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卖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有权判定卖方出入库违约。

第四十六条  卖方开具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买方须在现货订单履约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确认。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确认后,本市场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结算剩余的 20%货款。

第四十七条  市场参与主体在实物出入库中发生违约行为,本市场对违约方可实施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标准为实物出入库全部货款的 20%。

第四十八条  会员到期现货订单的实物出入库责任不因其商户违约而免除,对不履行实物出入库责任的,本市场有权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买方在收到标准仓单后如有异议,应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监管/交收仓库完成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五十条  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以到期履约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是由本市场统一制定的,指定监管/交收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现货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交收。

第五十二条  指定监管/交收仓库是经本市场指定的为现货订单进行实物履约的地点。

第五十三条  本市场对指定监管/交收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五十四条  指定监管/交收仓库可在本市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本市场统一协调下处理交收事务。

第五十五条  指定监管/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监管/交收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本市场业务规则,限制到期履约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交易;

(五)其他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由于指定监管/交收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监管/交收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条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提高履约资金、限期主动调期、强制调期、限制出金、全市场强制减货等紧急措施。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场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可能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行情服务商等渠道发布同步、延时报价等参考信息,各种信息以本市场交易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六十条  本市场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场参与主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市场参与主体不得泄露本业务中获取的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三条  根据监管要求,本市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交易各方正当利益,本市场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本市场规则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市场参与主体的业务行为;

(三)监督市场参与主体业务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交易交收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对其他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十六条  本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市场参与主体应当配合。

第六十七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本市场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场的合规管理、评估违规行为及决定涉及市场参与主体资格的制裁措施。

第六十八条  本市场制定合规管理办法,对市场参与主体的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并依规对市场参与主体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接受本市场对其参与本市场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或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本市场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业务限制措施或制裁。

第七十条  市场参与主体在从事本市场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约违规,本市场尚在调查的,为防止违约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本市场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七十一条  市场参与主体(含商户、会员、指定监管/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支付机构/结算机构等)之间因本市场现货业务所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本市场调解。

第七十二条  任何市场参与主体因参与本市场现货业务而与本市场及/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各方均一致同意将该等纠纷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据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对全部市场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四条  本市场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本规则不时进行修订或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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